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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医院分娩致伤残 起诉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孙新律师
十月怀胎,终于盼得爱子的降生,当这位年轻的妈妈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时,却发现自己的双腿失去了知觉。经过近一年的治疗仍无好转后,女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5月1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由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王菲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余元;
2011年11月14日,原告王菲菲因怀孕到被告隆林县某医院待产,经被告的妇产科医生诊断后认为须进行剖腹产手术,在征得原告及家属同意后,被告2011年11月15日对原告行剖腹产手续,手术后第二天,原告出现双下肢无力,腰部以下皮肤痛觉感下降,行走困难,经被告将近一年的治疗无明显改善。出院诊断为:硬膜外麻醉术后损伤脊髓神经。 2012年11月,原告王菲菲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王菲菲的伤残程度属于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过错损害公民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医务人员作为治疗患者疾病的专业工作者,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被告隆林县某医院医务人员在为原告王菲菲行剖腹产手术麻醉过程中,作为专业麻醉的医务人员未尽到麻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致原告硬膜外麻醉术后损伤脊髓神经,是造成原告王菲菲下肢瘫的主要原因。本次纠纷隆林县某医院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根据侵权法的规定,隆林县某医院应承担造成王菲菲损害后果的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王菲菲作为患者,无法控制、指导医生的治疗过程,原告王菲菲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损害后果也与王菲菲自身疾病无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在原告术后出现局部神经损伤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医疗过错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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