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中旬,谢某雇佣乐山沙湾镇王田村村民李某到其粘土矿厂采矿,8月2日下午3时许李某在井下作业时因顶上垮塌掉下一块砂石将正在作业的李某 击伤,造成李某右胫骨平台粉碎、右腓骨中上段骨折,李某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去医药费共计12271.73元。后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其伤残等 级为9级。
原告李某多次通过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2010年4月26日,李某随即将陈某、谢某和张某三人推上被告席,要求三人赔偿其受伤引起的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共计57784.74元(含被告陈某已垫付的12000元)。
法院查明,陈某于2008年承包被告沙湾区张某粘土矿厂部分开采权,后又将部分开采权分包给被告谢某这一事实,认定了三被告的承包转包关系,三被告应该对飞石伤人案负起全责。
通过法官审理和庭外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互相谅解和让步,并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目前,三被告已将赔偿款38746.7送到了当事人李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