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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约付彩礼4万,男方悔婚仍需退还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律师在北京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要求返还订婚彩礼的案件。2011年2月,小红(化名)与小赵(化名)订立了婚约,约定同年“五一”节二人结婚。小赵的父母向小红家支付了彩礼4万元整,另外还有家传玉镯一个。本是件喜庆的事,但在接下来二人的交往过程中,小赵无意间听说小红之前曾与河北小伙儿张某(化名)未婚同居,并生有一个男孩,后二人分手,男孩被张某抱了回河北老家。得知此事后,小赵及家人感觉受到了莫大的欺骗,小赵随即找到小红质问此事并录音取证,小红无奈承认,并把玉镯返还给了小赵。小赵及其父母随即在当地大肆宣传,这一来惹恼了小红家人并断然拒绝退还4万元彩礼。
  小赵随即委托婚姻律师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当日,小红及其代理律师不仅不承认小红曾有私生子之事,同时指责小赵无故悔婚,按照当地习俗办不能退还彩礼。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本案不属于离婚财产纠纷,但属于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因此,小红家拒不退还彩礼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限小红7日内退还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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