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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栏------婚约(彩礼的退还)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孙新律师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在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如何处理婚约财产,【婚姻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事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对为条件。
2、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外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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