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某于2001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离婚后,李某了解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有一份价值10000元的分红保险,在中国银行尚有存款,认为刘某某有隐瞒共同财产行为,于2004年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返还给李某财产保险金及存款若干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出刘某某尚有双方共同财产投保金10000元及存款2089.53元未按离婚协议支付给李某,请求返还,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刘某某支付给李某保险金10000元,存款2089.53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某承担。刘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确实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都可基于离婚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刘某某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的约定,隐瞒了共同财产10000元的保险金,故应当按约定返还给李某。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有不少离婚当事人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双方的债权债务分割约定清楚,这样即使在以后出现纠纷时,也可以以离婚协议为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袁州区法院 :刘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