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最近笔者接手一件案子,是关于离婚后,第三方要求夫妻双方承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对外债务。当事人在找到我后,对于该问题比较迷茫不知从何入手解决,据其描述其并不知情另一方的借款情况,更不知道借款去向,而且因为涉及款项较大,令她感到比较惊慌。
律师介入,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已经实践中的争议,进行较长时间的研究,最后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应的证据,其中录音证据在该案件的处理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该录音证明第三方在借给其中一方钱款时,对于其借款目的知情,原来是借款一方的姐姐家买房需要一笔款项,借款人也认可确实是借给了其姐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个应有之意是因共同生活而所欠债务,而他们这笔借款并不符合该种目的。另外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举债方证明用以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第三人对于此有异议,在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况,而未与未举债方存在合意的情况下,需要证明有理由相信用以夫妻共同生活。通过律师的努力,该案件最终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立法上存在着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冲突与争议。一直以来都有关于司法解释超越法律法律规定进行立法的争议。依据婚姻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之所以要有夫妻双方偿还是因为用以夫妻共同生活,这是最本质的原因。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某种层次上超越了该本质因素,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方便了案件的处理,但是却带来了后续的争议,致使案件无法案结事了。
在实践的处理中,应该严格把握一个基本点,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必须用以共同生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争议也往往从此而生。如何证明用以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平衡债权人以及非举债方的权利,将是我们处理这样法律争议,研究延伸以及处理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