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假公章诈骗他人钱财 二男一女均获刑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登山,罗增寿,王乜烟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2000元不等,并责令被告人王登山、罗增寿、王乜烟共同赔偿被害人陶朝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37500元和18000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登山与罗增寿合谋,以将平班镇民新村的一片松林承包给被害人陶朝龙为名,由被告人罗增寿伪造名为黄忠信的身份证及盖有假公章的证明、合同,假冒本县平班镇民新村主任黄忠信的身份。由被告人王登山事先准备平班镇民新村山林分布图并虚构与陶朝龙合伙承包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与假冒民新村主任的被告人罗增寿签订采割松脂合同,由被告人王乜烟负责抄写收据和代被告人罗增寿签写“黄忠信”的假名。于2012年12月13日骗取陶朝龙给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王登山、罗增寿平分赃款。
被告人王登山以自家的松林也可承包给被害人陶朝龙采割松脂,帮忙办理松香厂手续为名,于2012年12月14日收取被害人陶朝龙支付的采割松香预定金人民币5000元,后又虚构以帮联系其他松林给被害人承包需要预支付承包金,帮联系林业、物价等部门需要活动经费,需要缴纳规划设计费、公益林保证金、评估费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陶朝龙给付现金或汇款到其账户。查明,被害人陶朝龙分别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4月11日间,将132500元分12次汇入被告人王登山在农村信用社帐号为6566011010031243的存款存折帐户。被告人王登山已将上述款项领取,用于做木材生意等其他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登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增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登山、罗增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王乜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乜烟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