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8日,李某向自己的牌友兼好友夏某倾诉,称自己丈夫花近几年生意做大后,忽视了与自己的交流,担心花某将来会抛弃自己,问夏某该怎么办。夏某想了一会,与李某协商:李某给夏某出具一张假借条,称借夏某20万元钱用于炒股,借期为三个月,无息,等花某还了夏某钱后,夏某把该笔钱给李某,李某给其1000元好处费。三个月后,夏某把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经法院判决,花某还了20万元给夏某,但夏某拒绝将该钱给李某。李某无奈,便将事实真相告知其夫,夫妻二人将夏某告到公安局。经多次讯问,夏某承认自己起初就想占有这20万元便向李某献计,要到钱后从未想过要给李某。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伙同他人骗取自己丈夫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对此,合议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她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或伪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根据刑法概念可知, 要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上虚构或伪造了事实,并致使让人作出了错误决定;3、想占有的是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第2个构成要件,是否构成诈骗罪,则要看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第1、3要件了。李某与花某是夫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某经营的个人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花某的公司财产系花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他人的财产而是自己的财产;其次,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来看,她并非想将这18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而是想拥有支配权,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第三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刘雨姬 何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