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3〕10号),2003年6月4日。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4〕318号),2004年12月20日。
办理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2.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3.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申办材料 1.本人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事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三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实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实为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实行每年审核一次,动态管理。特困家庭救助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行以户为为单位分类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和100元四档。救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办理时限 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责任部门 村委会受理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
监督电话 0791-6226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