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
3、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4、必要的病历资料;
5、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
6、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直接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江西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2006年6月22日)
2、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6]193号,2006年12月31日)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