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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无权到农村申办或租用宅基地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是一名城市居民,由于难于忍受城市的喧闹,想到郊区农村去申办或租用一块宅基地建房,以便老来居住。李某在该地的一位农民朋友,也已经答应将他的一块地皮让给李某,村里亦表示只要李某给予必要补偿就行。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却拒绝批准。因而引发了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批准是正确的,李某不能在该地建造房屋。 理由是:

    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即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一样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只为本集体内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非本集体的农民不能获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城市居民如需建造房屋,有且仅有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此外,如果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租用农民宅基地,属变相使用农村土地,也是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的第一个全国性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文件,即《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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