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流产后,因男友一家的冷落,灰心的女友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因流产造成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5月15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青年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住湖北省竹山县X镇X村的女青年王某与贺某自2004年元月开始恋爱,期间,因二人偷食禁果王某于2005年元月怀孕。
同年3月23日,贺某送王某到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做人工流产手术,被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黄体破裂”〈宫外孕〉。
王某出院后随贺某回贺家中休息、调养。2005年农历七月初六王某回到娘家,贺去河南打工。
2005年8月26日,因贺某的父母亲等人到四川的大儿子处居住,王某遂又返回到贺家帮他们打理家务、看管家庭财产。但贺某及其家人至今对王某置之不理。王遂以贺某及其家人在王某手术后冷落回避,致使自己身心遭受极大创伤为由向竹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贺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抚慰金的给付主张,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到非法侵害而确立的。本案中王某与贺某在恋爱期间丧失理智而未婚先孕,其结果的发生并非是贺某非法侵害造成的。因此,原告王某请求由贺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