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二、审批原则
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考虑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其再生一胎;凡有其中一条不符合的,不予考虑。
(一)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的;
(二)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的;
(三)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证明材料完备、齐全、真实的;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和由下而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都认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
三、申请和上报程序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其“特殊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认为不宜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认为有可能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群众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为特殊情况送审;对决定不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以及县(市、区)、设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方可根据本《制度和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审议后,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对不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书面函告申报单位;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初审小组和审查小组。
五、初审小组职责是:对各设区市报来的“特殊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向委审查小组提交初审意见的同时,向委审查小组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和收集到的全部资料;根据委审查小组的决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六、委审查小组的职责:对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明确作出是否同意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七、审批时间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审批二次,时间分别在三月和九月份。
(一)设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在每年一月底和七月底前,将申报审议的材料送到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初审小组分别在每年二月底和八月底前,向委审查小组提出初审意见。
(三)委审查小组分别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审议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并作出审议决定。
(四)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在每年四月初或十月初,向设区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