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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应否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卡车司机王某5年前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证照年度审检时,王某因故均未能参加年审,后其驾驶执照被注销。2001年4月的一天,王某驾车到外地拉货时,行人刘某突然从车前横穿公路,王某避让不及,将刘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王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王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王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原事故认定结论。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并花去各种费用3万余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赔偿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后,刘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应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王某持已被注销的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故应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王某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王某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刘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刘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采信。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刘某受到的伤害已构成重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可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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