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月亮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导演,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楼X-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霞,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原名周某,别名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歌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178号2层B座。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平,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成都商报社法律工作室编辑,住该单位。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谢刚、张智霞,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京武、王丽平,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该文称:周某在成都举行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周某在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界大腕来蓉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周某拒绝;该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该文还详细介绍了该报记者周某对周某的采访过程。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皇阿玛”就是张某某!》一文,该文称:周某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某某!我认为,周某(周某某)关于我以出席周某的签售活动为由而提出性交易的说法纯属恶意诽谤,根本不是事实,且该言辞已被全国众多媒体刊登或转载;成都商报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以“‘皇上’提出怪要求”、“‘皇阿玛’就是张某某!”为题刊登周某某对我的诽谤言辞,周某某和成都商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要求周某某和成都商报社停止侵害,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话。成都商报社记者的评论我不承担责任;我向新闻媒体说“皇阿玛”就是张某某,也不代表我说过张某某提出怪要求、性交易;我只是向成都商报社记者讲述情况,是提供消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布,所以我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商报社辩称:周某在签售现场公开说出“性交易事件”,我报社据此采访报道,消息来源真实,没有空穴来风,杜撰新闻。报道均来源于周某和张某某的说法,没有夸张、歪曲内容。故没有侵害张某某的名誉权,要求驳回张某某对我报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原名周某,别名周某。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某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某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突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当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她予以拒绝;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该文还详细介绍了签售结束后该报记者周某对周某的采访过程及周某当时与该影视大腕电话通话的过程。7月2日,《成都商报》刊登《张某某怒否“皇阿玛”》一文,该文称:新快报记者向张某某求证,张某某回答:“你们传媒猜测是我可我根本不认识她。她所指的那个人不是我。”7月4日,《成都商报》刊登《“皇阿玛”就是张某某!》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某昨在蓉公开‘皇阿玛’身份并称要与其打官司”。该文称:周某、夏雨在蓉紧急约见记者,……而周某在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某某!……周某复述了当晚她和张某某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她和张某某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
6月30日,《重庆商报》刊登《成都女歌手惊曝性丑闻》一文,称“28日下午,成都女歌手周某在成都举行自己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控制不住情绪的周某突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当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该文“周某洒泪揭大腕”部分引述周某某的话“曾经有一个以演皇帝而出名的影视大腕,答应出席我的签售做嘉宾,但要我亲自到北京去请。我去了之后,他却提出了我不能接受的要求……”,“‘皇上’赖在房里不走”部分叙述了周某某对当晚情况的回忆。7月4日,新浪网“新浪娱乐”就“皇阿玛性交易事件”独家电话专访周某某。“新浪娱乐”问:“你当时确实不知道他说的懂规矩是什么意思”周某某回答:“……我说张老师如果一个女性要出名就得那样陪导演、大腕,陪上好几年,陪他们睡觉,靠老总出多少万和他们怎么样,我是不可能这么做的。……”审理中,张某某指出上述报道说明周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采用的言辞明显暗示我对其曾提出性交易要求,记者及普通公众很容易将其言语所表达的意思理解为我曾对其提出性交易要求。另成都商报社提交的2003年6月29日《天府早报》文娱。综艺版《笑星懵懂当了托儿》,《成都晚报》娱乐。综艺看台版《周某卖完隐私卖绯闻》,《华西都市报》文娱新闻版《成都女子自曝差点被明星非礼》,上述文章对同一事件进行报道时引述周某某的话有“但和他见面时,他的行为让我失望了,我有自尊,是不会出卖自己的,所以我自己掏钱出书。”“他却提出很过分的要求……我是一个很自尊的女孩,”“我去北京见他,他就对我有企图,我坚决不干。他立即翻脸,”等语。
另查,2003年7月5日至7日,搜狐网、《天府早报》等新闻媒体对周某某接受记者采访进行了报道。周某某表示“从头到尾没有讲过,张某某老师对我有什么性侵犯”,“我从来没有告诉任何人张某某对我有性要求”。
在本院审理中,张某某提交了向金小山作的调查笔录。金小山证明,2003年6月22日晚,他到北京名人国际大酒店与张某某、周某某见面,3人一起谈话,最后他与张某某一同离开了酒店;席间,张某某未曾对周某某提出性要求或说过其他此类暗示性的话,张某某对周某某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即向成都媒体宣布自己会到场参加周某某的新书签售活动很生气,对周某某说其不懂规矩。在本案开庭审理中,金小山未出庭作证。周某某称金小山未全程见证其与张某某的会面,金小山的陈某不完全是事实,并称金小山与张某某是多年的挚友,有密切关系。
在本案开庭审理中,苏杰、黄立奇为周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周某某在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中,没有讲到周某某去北京邀请的“影视大腕”提出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要以性作交易,只是该“影视大腕”说周某某不懂规矩。另黄立奇还证明7月3日,当有记者问周某某“影视大腕”是不是张某某时,周某某没有说话。张某某认为苏杰、黄立奇是周某某的歌迷,双方有密切关系,对此证言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2003年6月29日、7月2日、7月4日的《成都商报》,2003年6月29日的《天府早报》、《成都晚报》、《华西都市报》,2003年7月5日至7日搜狐网、《天府早报》的相关报道,本院开庭审理笔录等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涉外民事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故本案外国人张某某名誉侵权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张某某指认周某某在2003年6月29日、7月4日《成都商报》涉案文章中的说法侵害其名誉权,周某某辨称其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话。根据当日及事后其他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周某某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所谈到的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一事与涉案文章所用的标题、行文的词语意思相当,内容相近。现周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文章中的说法是真实的,而此说法直接影响到张某某的社会评价,在此情形下,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成都商报社对周某某举行小说《绝爱》签售活动时“性交易事件”的报道,来源于周某某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某某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来蓉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某某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故均不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某就侵害张某某的名誉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费用自行负担;
二、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张某某负担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周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