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
发布日期:2004-10-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如何贯彻和执行宪法,是当前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明文规定,要落到实处还有相当困难,如法院、检察院的宪法地位问题就是一例。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府”和“两院”都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不受侵犯,国家还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受到贬损,法官、检察官的法定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地方在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中,将法检两院与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工作部门放在一起;有些地方将法检两院纳入政府各部门同时下达招商引资之类的任务;某省政府监察厅和“纠风办”干预检察机关的办案,主持对检察官所谓“错误”的查处;某电视台曾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入政府所属的“部长访谈录”……,等等。
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查处行政系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即使查局长、县长、市长也是完全合法的。但法检两院的法官、检察官则无权查处。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政机关及其临时机构的官员却滥用权势,粗暴干涉、阻挠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
多年前,笔者曾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与省“纠风办”的负责人进行一次交谈。刚刚触题,此公就不耐烦地说:“照你这样说,法检两院不属行政机关管,那好,涨工资的文件也是行政机关发的,你们法检两院就不要执行好了。”
我是与他辩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即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问题,他竟撇开这个主题,拿涨工资的题外话胡搅蛮缠,中止了辩论。但这又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用不涨工资来要挟、强制司法机关屈从于权势和胡来的。
受到贬损和侵害的法检两院,大多采取缄默和忍让的态度,其有关领导往往不敢挺身而出维护宪法赋予的权利。其中也不乏有认权不认法,自己作践自己的宪法盲。有的甚至牺牲宪法的尊严,牺牲法官、检察官的法定权利屈从于权势,这实在是法治和正义的悲哀。
但是,在法检两院中,有胆有识的护法之士还是有的。媒体报道,航天英雄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去年就退出了由市政府“纠风办”组织的行风评比活动,受到社会关注。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逃避监督,而是维护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其实质乃是维护国家宪法的尊严,其重大和深刻的意义不可低估。
凡是宪法观念强的官员对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都是尊重的,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代表省委班子向社会作出的“八条承诺”,其中一条就是“不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中共江西省委书记孟建柱对少数地方政府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做法作出批示:“地方政府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这种做法不妥,请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化是严重阻碍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学者刘武俊曾说“司法行政化堪称司法的病灶”,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
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得不到尊重甚或时受侵犯,其实质乃是对国家宪法的不尊重和侵犯,这是法治国家的大忌和大患。宪法的明文规定得不到落实,法检两院的宪法地位得不到维护,法官、检察官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依法治国必然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