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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枪支遭诉 协助警察缉凶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孙新律师
被告人韦胜善将一把射钉枪改装成单管霰弹枪用于打猎,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因其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而获得了法院的轻判。2012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韦胜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韦胜善到右江区汪甸乡李云桐油厂对面山沟的一个工棚里发现有一支射钉枪,就带回改装成单管霰弹枪自用。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韦胜善与其弟各携带一支枪支到田林县利周乡打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单管霰弹枪,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韦胜善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2年10月20日14时许,朱良厅在田林县双虹桥持刀行凶致人重伤,被告人韦胜善发现后上前抓朱良厅未抓得,只抓得朱良厅的一件衣服和掉落的身份证,并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朱良厅逃走的方向指给民警,后民警在该方向抓获朱良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胜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韦胜善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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