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制造枪支 14年后自首获刑
2013年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雄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7年11月份,被告人刘雄章与胡洪斌(已判刑)商定一起制枪,由胡洪斌负责筹集资金及销枪,被告人刘雄章负责制枪。被告人刘雄章邀集丁华俊(已判刑)参加。1998年1月至200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雄章伙同胡洪斌、丁华俊购买洗床、钻床及有关制枪材料,先后在被告人刘雄章家及其堂兄刘荣喜的汽车修理厂内私自制造来复枪。1999年底,胡洪斌经邬平辉、李华明(均已判刑)介绍,卖给游国平(在逃)二支来复枪。游国平试枪后,付给胡洪斌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刘雄章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雄章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雄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雄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雄章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