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要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意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提高公诉水平、推进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提起公诉、惩罚犯罪分子的重要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承担着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任务。二者在参与刑事诉讼中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能,以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辩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检察官的公权力,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体现。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意见是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对听取意见的方式作了明确的阐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得到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部分检察机关具有强烈的权力本位意识,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和任务,作为审查起诉机关,自行审查并由侦查机关配合查证,足以使案件顺利公诉,因此,忽视了辩护权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部分律师对于该项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并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材料,对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没有全面的了解,也就不能形成全面的意见,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听取自己的意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有些律师甚至认为提前告诉检察机关其辩护意见会让检察机关庭前有针对性的准备,而不利于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辩护权。这些都是造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更没有发挥出设立该项制度的作用的重要原因。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维护其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自行辩护,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调取、提供自己无罪、罪轻等有利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大都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熟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因此,这种辩护方式有其局限性。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方式的优点在于辩护人大多为执业律师,有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和执业权利,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因此,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行使的最佳途径。
但是,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也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得不到充分行使。针对以上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主要是通过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调查取证等方式得以体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充分维护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这个制度的设立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搭建了重要的平台,辩护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充分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及时提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控告、申述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共同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提高公诉效率、强化公诉能力
1.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绝大部分取决于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所以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由于这部分证据是侦查机关调取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为达到立案、侦查效果,过于注重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而忽视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因此,承担公诉任务的检察机关如果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则很难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这本身也有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在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更多地体现其“主动性”,除自身发现问题、调取相关证据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机会了解辩护律师对于案件定性、事实和证据的看法,掌握辩护律师所提供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同时也会及时发现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等,做到“兼听则明”。这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提高案件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拓展思路,平衡案件证据,换位思考案件处理,从全方位的角度审查案件,并可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观点,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正确分析现有证据情况,审查案件证据体系的不足并进一步完善。
2.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在案件起诉前及时了解案件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并及时展开调查核实,使案件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全面展示,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再调取证据。同时,检察机关掌握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并对此进行查证核实,也可以避免案件可能走“弯路”,防止错诉现象的出现,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可以有效地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3.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做好庭前准备、提高公诉水平,强化公诉能力。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取辩护意见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了解辩护人对于案件认定的态度及辩护观点,及时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将要辩论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的准备,掌控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作为案件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辩护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而具有的辩护权正是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天然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就是辩护人所具有的辩护权对于检察机关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体现。辩护人,尤其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的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可以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发现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现象的发生。同时,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其所提出的意见也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完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建议
(一)应当以法律形式对该项制度的实施程序进行明确的界定
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完全地、明确地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方式、程序及不进行该程序的法律后果,以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甚至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同检察官之间做法也有差异,在一些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为了实现立法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保证审查起诉的客观公正,笔者认为可以借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的制度:
一是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辩护人有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是法律应当规定具体陈述意见的时间、场所、形式。
三是对于辩护人陈述意见的内容,如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看法,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线索等等,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形成书面文件入卷,并实行对辩护人反馈意见制度。
四是在案件起诉时,应将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等一同提交法院。
五是还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履行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转变执法观念,加强自我监督机制,提高公诉水平
要将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转变权力本位的执法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做到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辩护人,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辩护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并落实到执法行动中,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自我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执行制度的机关和个人予以惩处,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