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工作程序
作者: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 2013-06-28
一 、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事务所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证,并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时应当遵照检察院的安排,遵从其制度。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委托人。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私下复制。
三、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即可持《起诉意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律师会见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通知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人员共同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辩护律师会见必须遵守羁押场所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辩护律师不得将所获悉的证人证言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对需要了解和核实的情况,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事先获知他人证言内容而作出虚假供述和辩解。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询问以下问题:
1.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2.有何辩解;3.辩解有何证据;4.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5.有无检举揭发;6.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7. 有无控告和申诉;8. 生活上有无需要;9.对家人有何嘱托。
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并根据其所涉嫌的事实,提出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分析意见。
辩护律师接待犯罪嫌疑人亲友(委托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将案卷材料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给委托人;2.不得将证人名单透露给委托人;3.不得指使、建议委托人毁灭证据;4.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串供、制作伪证;5.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到检察机关疏通人情关系。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视工作需要安排,无次数限制。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辩护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但其内容不得有碍案件审查,并在信函上注明律师姓名、所在事务所及地址等。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四、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的,可以书面向检察院备案。
律师调查的,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调查,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经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调查。律师进行调查,应当向证人或证据持有人讲明律师的职责及其如实作证的义务。
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其中可以是一名律师助理。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在每页末端签名。在签名及涂改处捺手指印。被调查人无阅读能力的,在制作笔录时,必须进行同步录像或录音。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调查律师向期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律师在笔录结尾处注明“问:以上笔录向你宣读过,是否与你所说一致?答:听清了,与我说的一致。”由被调查人签名,无书写能力的,由被调查人在每页末端及涂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一人进行。应当制作提取清单,列明所提取证据的名称、数量及系原件还是复印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确认,一式两份。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持有人制作提取笔录,以说明证据持有人持有该证据的原因和过程。提取原件系物证的,可以提取的,应当当场拍照,将照片作为提取清单附件。如物证无法提取的,应当当场录像提取过程,并将物证拍照,将由证据持有人对物证照片进行签字捺手指印进行确认,作为证据使用。提取原件系书证的,在原件上由证据持有人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提供给某律师,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捺手指印。证据持有人要求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当场复印,将复印件交给证据持有人保存。提取原件系视听资料的,应当当场封存,由证据持有人在封口处签名捺手指印。对提取过程,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像。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当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
(一)、 辩护意见的内容包括:
1.对本案的定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此罪和彼罪);2.对本案是否具备自首、立功、从犯等罪轻情节;3.对本案是否具备需要调查的事项;4.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起诉);5.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二)、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本案定性的意见和建议;2.被害方的基本意见和要求;3.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是否有误;4.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发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予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如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应当另行与辩护律师办理委托手续,辩护律师重新接受委托后,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检察院代为申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疑罪不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代理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