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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在分娩时死于产房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原告杜小花于2002年10月18日到被告医院妇产科门诊诊查,一切正常,预产期为10月20日。10月19日产妇杜小花入住被告医院妇产科待产。办完入院手续,检查产妇肝功、血、尿等功能均为正常,彩超显示原胎儿有脐带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等症状。10月20日晚,该产妇在分娩时突然出现胸闷、口唇发紫、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后被告通知其家属孕妇杜小花属羊水栓塞致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小花入住该医院待产与被告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胎儿未成活。经该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意外(注:羊水栓塞是一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发的严重并发症,死亡率极高)。该医院虽无明显过错,但产前诊断已发现原胎儿有脐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羊水稍偏高,胎头高浮等症状,应当预见阴道分娩可能会发生危险,但未能预见与保证措施的实施,具有失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医院补偿原告杜小花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3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杜小花自入住该院后,院方及时对孕妇作了全面检查,肝功、血、尿、胎心音一切正常,彩超显示脐带绕颈两周、绕腹一周。此症并非剖宫产手术指征,产妇及家属也未提出作剖宫产手术。造成产妇及胎儿死亡是羊水栓塞所致,即使剖宫产也未能够排除,况且院方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吸氧抗过敏、解痉、扩容、升压、抗休克、纠正心力衰竭等针对羊水栓塞的应急方案,措施得力,方案正确,治疗无失误,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杜小花入住该院妇产科待产,产前院方已查出产妇胎儿脐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羊水稍偏高等症状,应当预见阴道分娩会发生危险,并未把如果出现羊水栓塞将发生严重后果这一情况及时告诉家属,也未提醒选择剖宫产手术。最终导致了杜小花母子死于产床上这一悲剧,故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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