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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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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结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一款。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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