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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监护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比如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钱买房子,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买的房子归被监护人所有)

② 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③ 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前提是被减轻的部分必须有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则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④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的,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适当赔偿。

侵权时以满18周岁的,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但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先行垫付。

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对责任承担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

⑥ 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此时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⑦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承担: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A.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

B. 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由此可见,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

注意:但不可把这种关系说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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