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1999年8月用2000元购买了10张无记名低息有奖存单,9月用此10张存单抵偿了所欠张某的2000元欠款。10月开奖后,胡某得知其中一存单中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遂向张某索要奖金。但张某认为存单已抵偿给他,奖金亦应归其所有而予以拒绝。胡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对奖金归谁所有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胡某所有。因为胡某用10张存单抵偿张某2000元欠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胡某在进行这种行为时,把存单中奖的可能性完全排除了。胡某对其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此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可以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经胡某申请撤销后,张某有返还5000元奖金给胡某的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张某所有。因为存单虽不可在市场上流通,但可到指定的金融单位兑换现金,因此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下以存单抵债并无不可。只是在抵债之前应对存单可能中奖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中奖后有所遵循。胡、张两人并未如此,这就等于胡某放弃了这一权利,亦即应视为胡将存单及可能中奖的权利一并转移给了张某,所以张某是合法的持有者,就享有获奖的权利,该笔奖金也应归其所有。
赖红伟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