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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类  别: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办理主体: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办理条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必须符合《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

  五、数量:无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1份;

  2、规划设计要点、方案意见1份;

  3、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1份;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可从市人防办网站上下载)3份;

  5、在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址如涉及旧有人防工程的拆除,应当提供旧有人防工程的拆除审批手续。

  七、办理程序:

  八、收费:无

  九、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一、受理电话:025-83278252

  十二、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市人防办监察室

  2、投诉联系电话:025-83612880

  传 真:025-83364148

  3、投诉通信地址:北京东路37-5号

  邮政编码: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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