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联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
办理时限: |
每一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
申办手续: |
(一)方案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一式三联);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其它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设计方案文本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二)初步设计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一式三联); 2、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 3、初步设计总平面图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初步设计文本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含有民防工程概况、民防工程布置方案、民防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民防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内容。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一式三联); 2、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上海市民防工程办公室关于该项目通过审图的意见(复印件); 4、建筑施工总平面图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申办人在提交上述复印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将申办材料报送总窗口; 2、总窗口受理; 3、市民防办内部审查; 4、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4、沪府办发[2002]7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