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定罪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