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现行刑诉法规定二审必须开庭的案件范围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江有律师
中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一直低位运转。据一些公布出来的数据显示,来自最高法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全国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占比15.33%。这里有很多原因。最高院那边非官方的解释大概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僧多粥少”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刑诉法中“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由于对“事实清楚”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有本应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
我还是主张有些二审上诉案件还是要开庭的好。不开庭审理那就等同于不公开审理。审判不公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有些东西还是要拿到开庭上来探讨。
以前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