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醉酒驾车肇事被判缓刑
张某醉酒驾车肇事被判缓刑
案由:张某,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丁龙律师,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月31日8时20分许,在本市某路、某路处,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某的轿车撞击前方停靠的一辆牌号为苏某的小客车(经物损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6,986元),民警接警至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后将张某带至瑞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ml。
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详细了解肇事的整个过程,后本律师决定为张某做有罪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2013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