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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大代表违规验收工程 涉嫌玩忽职守被公诉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孙新律师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那社乡人大代表、乡人大副主席韦腾飞因之前在发展与改革局任职时,在单位领导的指使下未到实地验收的情况下签署工程验收意见,导致尚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45万余元,被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13年7月9日上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初,巴马瑶族自治县发改局(发展与改革局)根据《河池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池市2010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实施该县那社乡东烈村达西至弄凤、可高屯道路以工代赈工程。在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尚未出具该工程的评审结论的情况下,时任该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黄前卫利用其分管以工代赈交通项目之便指使其侄子黄开挥于2012年12月21日与发改局签订了道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总造价796000元,工程总工期6个月,2011年6月22日竣工。签订合同的次日,黄开挥便冒用马旺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那社乡东烈村党支部书记黄英,约定工程总承包价30万元(含保险费、不含税金),由黄英包工包料,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群众投工投劳解决。签订合同后,黄英即组织弄凤、可高、弄浪、弄腾四个受益屯群众投工投劳修建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至2011年12月,由于资金困难,黄英不再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破物资投入修路,随后群众也相继停工。但2011年7月25日,黄前卫便以业主单位县发改局的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在黄前卫的指使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韦腾飞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没有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就在竣工验收报告书上签字认可,导致该工程尚未达到合同要求便得以验收、结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6200元。经凤山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鉴定,那社乡东烈村达西至弄凤、可高道路总体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案发后,公诉机关已追回不当支付的工程款3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腾飞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即在以工代赈道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到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就签署验收意见,导致尚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6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韦腾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控辩双方只就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量刑幅度提出充分的意见建议,整个庭审过程历经了1个多小时,随后,法官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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