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有权要求双倍赔偿的五种情况
2003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双倍赔偿的责任: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第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时,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是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于集资房、房改房、小产权房纠纷等均不适用。另外,购房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倍赔偿责任,并且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