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进行质证
言词证据的范围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口供往往被视为“证据之王”,因而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以言词证据来佐证。
针对我国目前的办案人员高度重视言词证据的这一状况,辩护律师也要好好研究言词证据的特点,这样才能在刑事辩护中实现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言词证据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
1、言词证据具有不确定性。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更容易出现偏差;
2、言词证据容易附着办案人员的倾向。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从而容易失真;
3、言词证据容易加工甚至作假。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我们发现很多案件,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个特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会有所收获。
言词证据的内容因案件不同而千差万别。公诉人是要通过言词证据来证明其指控的事实是可以互相印证的,而辩护律师要通过言词证据来得出相反的结论,那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有冲突。 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2、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3、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4、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 5、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