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方可以不赔偿非机动车、行人损失之情形
机动车方可以不赔偿非机动车、行人损失之情形
侵权责任法上的免责事由一般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其中受害人过错又可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种形式。但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可以不赔偿非机动车、行人损失的情形并不与此相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些规定表明受害人故意是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而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并不免除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碰撞”的表述表明,既要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又要因为这种行为的急迫使事故必然发生。即受害人积极的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被动的躺在马路上任由途经的机动车碾压,机动车驾驶人未认真观察路况而发生事故,这种有条件而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情况不能免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是否作为免责事由,本律师认为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