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在交通事故案中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定
法律依据山东省地方法规,即《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这吸收和变更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的有关规定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