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是非机动车及行人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导致案件难以处理,这一司法实践的新情况亟需引起重视。
一、现象特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非机动车及行人负事故责任。无论其负事故责任的大小,这是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赔偿的事实依据。
2、机动车一方受损严重。机动车一方往往人身损害严重,导致经济困难无钱治疗,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赔偿。
3、机动车一方往往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赔偿,旨在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起诉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顺势提起反诉。如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不起诉,机动车一方亦不会反诉或起诉。
二、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1、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难。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是否应予赔偿机动车一方,及如何赔偿,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两部法律都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能否反推出非机动车及行人无须负赔偿责任,不得而知。且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亦不相同,有的支持机动车的诉讼请求,有的驳回机动车的诉讼请求,法律的理解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2、机动车一方往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案件调解难。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往往从保护弱者一方的角度,来加重机动车的责任,机动车因此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为了减轻对方的伤害,采取的紧急避险情形,甚至造成自身的严重伤害,而这一点有时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采信。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就会以对方有责,且自身有损失,不同意调解。而非机动车及行人则认为应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肯做让步,双方分歧很大,难以调解。
3、负事故责任却不承担赔偿责任,让当事人难以理解,法律释明难。公安机关事故发生时认定事故责任比例,当事人理所当然认为会按事故责任来分担赔偿责任。而法院的处理时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点机动车一方尚能理解,但如不分责任大小,完全免除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的赔偿责任,且机动车一方还应赔偿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损失,让机动车一方难以接受。这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及公安系统的不同处理办法产生误解,认为是同一事故的不同处理,对法院及公安系统均有异议,进而认为司法不公。这一点,法院在向当事人解释时,其很难理解。
三、对策建议
1、立法上应明确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的同时,确定其责任。应按公平与秩序原则的立法精神来平等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由法律规定在适当保护行人的同时,不可免除其责任。由此统一明确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
2、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认定事故时需客观公正,依据现场,经过勘测来公平公正的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章及缘由、程度,来合理分配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畅通其渠道表达。在此基础上,法院调处赔偿纠纷就会减轻难度,从而顺利化解双方矛盾。
3、开展司法救助。大部分机动车来起诉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均是本身受伤严重,无钱治疗,又没有投保交强险,还要面对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受伤所致的损失,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此类案件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受伤严重却又无法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
4、宣传安全出行,倡导交通和谐。由于法律的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频发,而其往往承担次要或轻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其赔偿责任,因此其道路违章成本低廉,不利于约束非机动车及行人,造成机动车的行车压力,不利于和谐的交通环境。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倡导交通安全意识,尤其应对非机动车及行人进行教育,维护道路多方出行者的权益,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