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的选择不一样的结局
2010年、2011年,我先后接了两个案件,但,其中有一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让人感到很遗憾。这个当事人当然不是我的当事人,也许她最初委托我不会有这样的遗憾,她丈夫因车祸死了,原本可以获取30-50万元的赔偿,但,除其丈夫的赔款要赔给其他受害人,还要再拿出20余万元赔给其他受害人。
这两起案件都是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案件的,都属于责任事故,而不属于交通事故。两起案件交警部门最初都没立案,其中一起始终由治安大队处理,另一起则在取得我的当事人和肇事司机家属也就是上边所提到的让人感到遗憾的那位当事人的同意后,由交警部门做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同等责任。就是这样一个不同的选择,虽然没有造成我的当事人的任何损失,然而,肇事司机的家属在赔偿利益上发生了惊天逆转,由应得赔偿30-50万元转为拿出赔偿20余万元。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完全采纳我的意见,没有交警责任认定书;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采纳我的意见,连我这一方的当事人也急于求成,而肇事司机家属则更没有采纳我向其提出的建议,双方签署了同意交警部门出据责任认定书的意见,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书。我曾提醒申请认定复核申请还有机会补救,但,都被当事人耽误了,终于将责任事故打造成为交通事故。
两个案件的结局可想而知。第一起案件,虽然对方最终提供一个治安大队的调查报告,但,法院还是判决道路施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双方和解,我的当事人也是该案的肇事司机的家属一次性得到赔偿28万元。而第二起案件,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家属和施工方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我的当事人赔偿款没有任何影响,可是肇事司机家属惨了。听说她在另一起案件中赔偿款也只有一半,综合一算,她得拿出20余万元才能了结整个案件。
据了解,该肇事司机的家属是一位老师,还有孩子,丧失丈夫,最终结果是,得不到一分赔偿,还要赔偿其他受害人,这样的正反一算,其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我真很为其遗憾,选择决定命运,在她身上得到最深刻的反映。所幸我的当事人,同样是肇事司机的家属完全采纳了我意见,得到赔偿款28万元,而作为完全是受害人的当事人从法律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但,其中一方赔偿义务人是这位肇事司机的家属,这也算对第二起案件我的当事人选择的影响吧。
法律是维权的武器,但,用之不当也会伤到自己。不同的选择不同的结果,而对人生和命运影响又岂止于这两起案件过程本身,将是很久远的,对于当事人个人来讲。好的律师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够庇护和影响了当事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