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与“还”其实大不一样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发生买卖关系。2012年8月1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李某尚欠原告王某板材款40000元未付,有李某书写的欠条为证。后李某之妻在欠条中注明:2012年10月20日还欠款8000元。王某主张李某曾分两次共还款20000元,至今还有20000元未还。李某予以否认,主张已经偿还了32000元,尚有8000元欠款未还。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货款20000元。
律师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对欠条中“还”的读法产生争议,需要法院对“还”字进行解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狭义的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本案中,如果按照李某的主张将“还”字解释为“hai”,不符合一般人的书写习惯,而李某又不能提供任何的还款凭证,故人民法院根据习惯解释原则将“还”解释为“huan”,从而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