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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摔坏昂贵翡翠 消费者被判赔偿2.3万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在购物时不小心摔坏翡翠挂件引发的赔偿案,该翡翠的标价为12万元,法院最后判决顾客赔偿珠宝店2.3万元。
  去年4月的一天,老王来到当代商场购物,在商场的珠宝专柜挑选珠宝,老王先是让导购拿了一件标价170万元的观音玉佛,把玩一番后,放回托盘,又让导购拿了一个标价6万的黄翡玉佛,看完后,仍不满意,最后被一个标价12万元的紫罗兰观音翡翠挂件吸引,立即叫导购拿了出来把玩,突然啪的一声,这个12万元的挂件从老王的手中掉在了地上。将该观音挂件的佛光处摔出了一道深深的裂纹。经民警现场调解,老王写下了一个字据,说明自己不小心摔坏了珠宝店的12万元翡翠观音挂件一个,并同意与珠宝店协商赔偿事宜,保证随叫随到,但此后双方并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珠宝店将老王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并提供了实物及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该翡翠观音的证书,证明该翡翠观音质量为23.8760克,质地良好,价签为一口价12万元,老王则称是导购在传递过程中,传递不稳摔坏了翡翠观音,珠宝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该翡翠观音的标价过高,实际并不值那么多钱,但双方均未对该翡翠观音的价值进行鉴定。后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或者老王以4.8万元购买该挂件,或单纯支付2.8万元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在挑选玉器时,不小心将翡翠玉器摔到地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珠宝店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珠宝时,未能对这种体积小、价格昂贵、光滑易碎的商品进行必要的提醒,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以双方调解的赔偿价格判决老王赔偿珠宝店2.3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老王在挑选翡翠挂件时将该挂件摔成裂缝,对该挂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坏,该翡翠挂件又无法恢复原状,由于无法确定该翡翠挂件的价值,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的协商时的赔偿价格判决折价赔偿。
  广大消费者应引起注意,对于翡翠、玉石等体积小、价格昂贵的物品,在挑选、把玩时一定要倍加小心,一旦弄坏将可能会承担巨额的赔偿款,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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