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刮落玻璃砸死人 大楼玻璃油灰老化是祸源
台风天,家住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二村的吕女士刚刚出门就被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身亡。虽然没有人看到玻璃从何而来,但根据附近两幢大楼的玻璃损坏情况,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大楼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0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8日,台风来袭。当天7时许,大楼北面有一块玻璃飞到居民吕女士头上,致其当场身亡。10时30分许,警方现场勘察时,又有一块玻璃从大楼坠落,就落在尸体旁东南侧5米处,警方还发现该大楼11楼电梯大厅一块玻璃在台风中摇晃,发现该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老化严重。警方推断14楼至16楼有三个地方的玻璃是在台风期间坠落的。
据警方出具的死亡排查情况分析,根据事发地周边建筑物情况,能坠落玻璃、砸到吕女士头部的建筑物只有118号和122号两幢楼,且122号楼公共部位玻璃有7块缺失、1块损坏。
2012年10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通河二村122号大楼物业管理人,认为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造成吕女士死亡,要求大楼物业管理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根据事发当天的风向情况,大楼东面玻璃不会落至大楼北面砸到死者。122号大楼15楼玻璃在台风天气以前已缺失,死者家属并无证据证明系物业公司管理的玻璃砸伤死者。台风天气系不可抗力,不应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未有目击者看到砸中吕女士的玻璃从何处坠落,但事发现场坠落的玻璃来源于122号大楼公用部位概率高,作为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吕女士家属的诉请。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