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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宾馆沐浴不慎摔伤 双方各有责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孙新律师
在宾馆房间的浴室洗澡不慎跌伤,房客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宾馆认为房客系没有注意自我保护受伤,宾馆无需担责。近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2月1日,胡芳一家人从浙江淳安县来到江西省资溪县观光,入住在县城的一家宾馆中。当天晚上,胡芳在浴室里洗澡,因沐浴后浴室地面有些积水,胡芳不慎滑倒至左手桡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各项费用3万余元。
胡芳认为宾馆浴室排水不畅,浴室地面防滑性不强致使其滑倒受伤,宾馆应当负有赔偿的责任。而宾馆则认为,浴室地面铺设防滑砖,配置了防滑垫和防滑拖鞋,防护措施是全面的。顾客 在使用浴室后地面留有些许积水属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形下,作为成年人的胡芳只要稍加注意防滑意识,就不会发生被摔伤的事故,由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胡芳将宾馆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宾馆浴室地面设置了防滑砖,也配置了防滑垫,但浴室之外与房间相衔接处未铺设防滑垫,胡芳也正是在此处发生滑倒摔伤的。
法院认为,宾馆浴室排水虽然畅通,在室内也设置了防滑陈设,尽到了基本的防范义务,但因为只在浴室内设置了防滑设施,忽视了浴室与房间相接处防滑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瑕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宾馆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胡芳明知地面湿滑而未谨慎通过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在法官阐明事实释明法律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宾馆向胡芳支付1万元赔偿金,胡女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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