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女结婚,婚姻效力应属无效
最近接触一个案子,受委托人的委托,作为痴呆女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律师的努力,最后法院认同律师观点,判定婚姻效力无效。这里涉及到婚姻效力的认定,而对于痴呆是不是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近几年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对于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是普遍认同的。
第一,婚姻关系,双方的结合,必须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婚姻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前提。而对于痴呆女这一点是无法符合的,另外医学界认为痴呆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对于婚姻的存在形式,因为没有自主的意识,无法判断行为后果,缺乏对于行为的认识。对于双方的婚姻结婚,是通过父母包办,是父母意识的体现,是一种干涉婚姻婚姻自由的体现,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双方婚姻结合,没有存在事实上的感情基础,女方的权益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男女双方年龄差距大,男方对于女方进行侵害,甚至将女方进行买卖。基于对于女方权益保护的角度,不易认定有效。
很多家庭将子女存在疾病认为是家庭包袱,而不顾一切的将其甩开,本案中的女方家长就是如此。对于生育子女,一旦出生就存在这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义务是不能去摆脱的,如果不能准确对待,走入歧途,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