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供虚假资料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如何?
依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于上述证件和声明材料极其容易伪造,并且婚姻登记机关仅就这些证件和材料简单询问当事人,不做真伪鉴定,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还是比较容易的,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1、未到法定年龄;2、已有配偶的;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