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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孙新律师
李某(化名)是本市某燃气公司职工,由于自身条件不太好,到了35岁还未娶妻生子。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山东姑娘小孙(化名)。交往时小孙的举止都很正常,并和李某快速坠入了爱河。李某的父母当然十分高兴,便频频催促二人领证结婚。2009年春节,二人一起去山东看望了小孙的父母,并交给对方彩礼5万元。同年3月,二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想到婚礼当天,新娘小孙的神情便不对劲,嘟嘟囔囔地一直在叫自己的奶奶,回到家后更是大哭大闹。李某赶紧把小孙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小孙是精神病发作,需住院治疗。自觉倒霉的李某便给小孙的父母打电话询问小孙以前的情况。对方答复说:小孙前些年因为恋爱受到了刺激,精神有时会出些问题。而后,小孙的家人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把小孙从医院接走,此后再无消息。
  2010年3月,李某正式委托婚姻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离婚。经过研究,律师制定了两套诉讼策略:1、首先调查小孙在登记结婚前的精神病史,如果找到相关证据,则向法院起诉婚姻无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2、如果无法取得小孙精神病史的证据,而对方也不认可的情况下则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彩礼。因此,本案无论采取哪套诉讼策略,李某均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5万元。
  在征得了李某的同意后,律师亲自去了趟小孙的老家。在当地县医院的配合下,终于查到了小孙2003年曾因精神分裂症前去治疗后又被转院的记录。凭此证据,律师以小孙结婚时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也未治愈并再次发作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由于小孙正在发病期,需要钱来治疗,在和李某沟通后,我方自愿放弃了返还彩礼的要求,用该5万元作为小孙治病的费用。案件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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