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可以在同案处理
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可以在同案处理
2006年开始,为妥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让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一定的赔偿,规定了上路机动车必须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发挥的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安定社会的功能,但是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率以及赔偿数额的增高,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去交强险可理赔部分,责任人也难以承担余下的损失,因此,众多机动车所有人还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但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实践中,纵多法院仅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导致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理赔上的拖沓,以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取得所有赔偿,责任人也无法及时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获得补偿。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也需跟进社会现状。根据最新出台的的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