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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道路客、货运场站经营开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1、《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见附件四)或《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见附件六);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

    3、客、货运站场通过运管机构、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和客、货运站场平面图;

    4、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5、有关业务操作规程;

    6、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相应的设备设施证明。

   (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开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

   (1)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5)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6)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7)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8)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9)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四、十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3、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由受理人员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见附件二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见附件二十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六),并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七),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经营区域

    取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人,应当在许可机关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跨行政区域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拟设立业务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手续;未办理许可手续的,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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