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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运输管理等角度来谈如何遏制毒品运输——滇西南地区运输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09-09-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从目前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况看,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秘,延伸破案较以往困难,使公安机关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探索从改进行政管理机制角度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手段或行政手段来规范客车运营和托运秩序,堵塞制度漏洞,及时遏制滇西毒品运输入境势头。
【关键词】规范;道路运输;遏制;毒品犯罪;司法建议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概况     (一)基本情况和现状。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自2009年年初以来共查获各类毒品250多公斤,办理涉毒刑事案件210余起,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较往年成倍增长,查获的毒品较往年翻了几番,其中100余起为未破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近50%,较往年同比也成倍增长,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同样,近年以来,位居云南中缅边境毗邻境外毒源地“金三角”的临沧、德宏、西双版纳等滇西南地州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总数与毒品总量几乎不比普洱地区的少,有的甚至更多。     (二)“无主”运输毒品案的简要分类。具体说来,目前增多的“无主”运输毒品案,实践中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因为是“人货分离”又没有情报线索或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此类案件实践中占80%;第二类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来不及隐藏,而出于安全考虑慌乱中临时谋划随手向车外丢弃或不得不将毒品临时隐匿在检查现场道路附近被公安人员发现或附近村寨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上交的,此类案件公安边防人员在缉毒检查中多有发生,保守估计占5%;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次数最多最为突出也最难处理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并且利用该地特殊少数民族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现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对特殊群体因无法顺利地依法羁押(《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对怀孕妇女、爱兹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不予收押,看守所多按此执行),这类案件,事实上大多只能是扣押毒品,不了了之,往往因无法延伸破案而也无法严格追究幕后操纵毒品运输者的刑事责任,近年四川凉山彝族籍毒品犯罪团伙在中缅边境实施的贩运毒品案件并无减少的趋势,此类案件数估计统计占案件总数15%左右。     (三)运输毒品犯罪新情况新特点。“无主”毒品案件暨“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暨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公安部门还屡屡查处过通过邮政、托运、物流部门夹寄运输毒品方式,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同样无法查破案件,譬如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下属办案单位曾查获一起利用邮包藏毒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在千克以上,但后来查明该案手续完备的邮包并不是通过专用邮车运输,而是当地邮政业务部门为减少营业成本擅自转委托私营第三人运输的邮件。还有就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的“机会”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正常办理手续夹带运输毒品,由于没有实行实名制或毒品犯罪分子用假证件登记而导致无法破案。上述都是目前滇西南“人货分离”案件的表现形式,但中缅交界的边境管理区已查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看,其中占比重最大且作案越来越猖狂的是通过国内客车运输渠道以行李、箱包藏匿夹带的运输毒品案。     二、辉煌缉毒成绩的背后,严峻的毒情形势     本文提到的案件数量和比重只是公安机关通过采取缉毒专项行动专门打击而发现的案件,云南省公安部门每年查获的毒品均是以吨数来计量的,可以说是战果辉煌,但这很结合国内吸食毒品案件发案形势和毒品市场需求平衡来冷静地估计,并理性的分析后,可以肯定一点:决不能排除实际上有更多的案件数量因没有被职能部门查处而顺利过关流入中国内陆各省各大城市,已查获的毒品可能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云南省公安机关在审讯中发现,在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已归案的案件中,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并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即被抓,多数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被捕前利用内地客车道路运输中行李夹带的“方便之门”,以“人货分离”、“随车跟踪”、“遥控望风”等手段作案屡屡得手,有的曾利用同一条运输线路顺利运输毒品多达四次、五次乃至更多。取得的缉毒成果固然值得嘉许肯定,但远远没有到盲目乐观的时候,因为对当前国内毒情态势的估计并不是依据公安机关已查到和破获的案件,而是那些可能数量更多而没有被查获的案件总量,在取得缉毒成绩时我们随时要看到那冰山“位于水面以下的看不见的那部分”,这才是辨证的实事求是的眼光。     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面临的新困境和新问题     多年以来,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滇西南地区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另外,还有一部分为犯罪分子给予运输部门驾驶员少量运费临时委托驾乘人员让其带货到某寄存处(如我支队曾查获数起运输毒品案,被查获的驾驶员均称其在车站发车前临时受人委托带少量“物品”到昆明车站行李寄存处或某驻昆办事处,随后自有人前来取“物品”),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跟踪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而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以上只是利用客车运营行业管理不健全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同样的道理,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打开的“方便之门”。     如此一来,仅仅由于运输行业体制某一个环节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发生了,一种毒品运输犯罪实施完毕了,却不会有人承担法律后果;一种制度出现了漏洞,客观上却给贩运毒品的犯罪分子开了一条零风险零成本的运毒犯罪渠道。——可以说,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是云南中缅边境地区毒品运输案件高发却经常无法破案的关键所在。     四、遏制毒品运输、防止毒品内流的建议与对策     笔者认为针对当下云南边境毒品运输越来越猖獗,毒品从中缅边境利用境内公路的便利流入内地有增无减的紧急态势,首要的是引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堵住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规范客车运营中行李携带和托运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当务之急,是防止毒品从源产地“金三角”内流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客车运输行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完善禁毒协同机制。     1、履行禁毒责任,加强沟通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据此,客车运输行业、政府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防范毒品流入方面可以说难辞其咎,而上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内的职责,在禁毒工作上应该积极履职、有所作为。同时公安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有责任向政府积极报告,争取支持。     2、规范制度设计,完善制度屏障。针对运输毒品案件发案数量的猛增态势,笔者以为,现行具体制度的设计规范上至少要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1)在边境地区运输行业内制定规范,禁止运输公司驾驶人员、随车服务员等司乘人员私自为牟利受委托私自夹带物品;(2)健全运输行业经营规范,严格货物携带或行李夹带的事前贴标签等登记管理制度,在中缅边境地区(尤其是滇西南边境管理区)施行旅客行李携带上车前执行统一登记、标注或标签制度,严格客运行李管理机制,不给毒品运输留任何空子;(3)严格货运、邮寄、托运行业监管,严肃邮寄、托运行业从业人员对货物的审查职责;(4)禁止邮寄、托运、物流行业未经许可为降低成本将所承办的业务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第三人办理;(5)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借流通渠道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     (二)完善刑事立法,解决法律冲突。针对利用特殊群体运输毒品案件频发却无法有效羁押、打击的现实,当下还要完善刑事法律关于怀孕妇女、严重传染病患者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软件和硬件配套建设,尤其是亟需解决《看守所条例》在上述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操作上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立法冲突问题。     (三)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行使案件侦查权,不属于专门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也不大可能行使司法建议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对于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的案件可以积极主动地行使检察建议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所能监督的只能是公安部门移送给他审查的已经破获的案件,对于大多数不能查破的案件无法有效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提起公诉的那部分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其发挥监督建议职权的局限性。如此一来,便形成“依法有司法建议权的不能很好的行使,发现问题的公安部门却没有司法建议权”的尴尬局面,这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大大削弱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成效。就拿云南公安部门办理的运输毒品案件来说,占毒品案总数几乎一半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因无法查获主犯而未能进入诉讼环节,这些案件无法破获的原因在于部分运输行业管理机制上的漏洞给毒品犯罪留下了空子,检法机关由于不负责普通刑事侦查,他们在本职工作中是无法切实掌握这一情况的。     由此看来应由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统一思想,从“禁毒人民战争”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深入调研,并针对 “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犯罪日趋猖狂的突出现象积极主动给予司法建议,责成客运行政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机制,统一规范省内乃至国内的客车运营行业管理秩序,尤其要规范行李携带、运输和托运的办理手续。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反映,向政府部门汇报,达成共识。只有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树立禁毒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开拓进取,应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缅边境地区毒品运输势头。     结语: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运输公司注重细节的做法在缉毒的角度看无疑值得肯定,“标签虽小,意义重大”,其规范的运输管理模式从配合缉毒大业、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无疑极有必要立即在整个运输行业推广。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精神和遏制运输毒品犯罪面前,协同配合是关键,积极履职是根本。

【作者简介】
程喜,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上尉参谋,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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