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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以虚假外地号码诱使电话购物等手段诈骗案【学习札记23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立公司以虚假外地号码诱使电话购物等手段诈骗案【学习札记23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某等成立公司以虚假外地号码诱使电话购物等手段诈骗案(2013参阅案例2号)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你,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通过该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成立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不影响对其诈骗犯罪的认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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