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3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3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