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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女未婚先孕被开除 公司决定违法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孙新律师
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公司是否能够以这个理由解除与未婚先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
许小姐是上海一母婴产品销售公司的仓储部仓管。在工作将近一年之际,19岁的她突然呕吐不止、感觉头晕乏力,经周浦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医生还开具了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许小姐于是向公司请假。领导告诉她,这种未婚先孕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员工手册》还规定,请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开出的病假单。
由于许小姐执意要求休假,公司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了和许小姐的劳动合同。
许小姐说,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不仅通过了3个月试用期,在将近1年的工作当中,还多次领到公司额外发放的奖金。自己意外怀孕后,医生表示无论选择流产还是生产,都需要先休养身体,并出具了病假证明。然而,自己还没考虑好是否生产,公司就以未婚先孕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自己开除。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许小姐的请求。
母婴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五条第十四款显示,员工无计划生育、包括未婚先孕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停薪留职或开除处分。公司认为,许小姐入职时签署了员工手册确认函,表明她已经知晓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许小姐明知故犯,公司解除和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许小姐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母婴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母婴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公司支付许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615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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