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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16年未缴社保费 环卫工起诉获赔4万元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名环卫工被辞退后,状告原单位要求赔偿工作期间应由原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及利息和滞纳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江西萍乡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支付原告苏某购买养老保险费用40000元。
萍乡开发区环卫所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负责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作。苏某系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2012年8月,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苏某的工作年数,支付10560元给苏某,将苏某辞退。苏某自2009年2月1日起,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共计花费45704.6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原告苏某是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单位的环卫工作由被告开发区环卫所负责,原告苏某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应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原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及被告均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依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单位应当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养老金。现因其未及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原告自行承担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对于原告的该部分损失,被告应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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